
|
修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修水縣房產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修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修水縣房產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內容概述:
修府辦發〔2013〕29號
修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修水縣房產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水縣房產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3年8月25日
修水縣房產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房產稅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稅收流失,做到應收盡收,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城、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礦區的經營性房屋,屬于征收房產稅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凡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商場的地下部分等(地下停車場暫緩征),均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
第四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五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
第六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七條 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房產余值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計算;對納稅人沒有記載房產原值的,由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同地段同類房屋的建筑成本和建筑面積,核定其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對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八條 對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且能夠據實申報的,地稅機關審核后按照租金收入據實征收房產稅。對納稅人不能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提供虛假租賃協議的;租金收入低于同類地段最低房屋租金標準又無正當理由隱瞞、少報租金收入的;將自有房產以出借名義交給他人從事生產經營而實際收取房租的,地稅機關應在不低于該地段最低房屋租金標準的幅度內(按房屋面積乘以每平方米的租金,按不同地段核定幅度標準)核定租金收入,據以計征房產稅。
第九條 對個人利用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凡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房屋產權證書、地方稅務登記證、戶口簿(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姓名一致的,可視為自有自用的房產,按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否則,一律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夫妻一方經營,如結婚證能夠證明夫妻關系,應按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父母的房子提供給子女經營,稅務登記證和房產證的名字不一致,無實際租金收入,按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如有租金收入,應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稅。
第十條 房產稅實行“依法征收、部門配合、鄉鎮(社區)代征、司法保障”的征收管理模式,由房產所在地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為加強城區房產稅征收力度,在義寧鎮人民政府、寧州鎮人民政府分別成立“城區房產稅征收辦公室”,人員由義寧鎮人民政府、寧州鎮人民政府、地稅分局、社區人員組成。
第十一條 城區房產稅征收辦公室應采取逐戶摸底、源頭排查等辦法,逐戶登記核查,不定期開展房產稅稅源普查工作,掌握稅源結構、納稅人房產等涉稅項目的變動情況,及時更新稅源數據資料,抓好基礎資料收集、比對、分析、歸檔和建立分戶冊籍檔案,實行微機管理,建立房產稅數據庫。
第十二條 房產稅的納稅申報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由納稅人按季繳納。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向房產所在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房產稅,房產不在同一地的納稅人,按房產座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地稅機關申報繳納房產稅。
第十四條 納稅人必須據實申報或者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在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對納稅人逾期未申報繳納房產稅的,稅務機關除限期補繳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及偷、逃、抗稅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與各委托代征單位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對稅收管理、征收、委托代征人員不作為、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少征、漏征房產稅的,或擅自減免納稅人應繳房產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修水縣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
|
|
|
|
|
|
|
推薦
發表于 2014-5-4 12:59:13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
|
|
|
|
|
|
8樓
發表于 2014-2-3 17:22:06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
|
|
|
|
|
